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第五十三條規定:“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;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.診所的病歷,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,并至少保存10年”。 醫院一般有病案室,住院記錄,入院錄,醫囑等會在患者出院后收入檔案室,紙質記錄一般會保持三四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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